从《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看国内反贿赂执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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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自1995年9月28日首次颁布条例,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对于商业贿赂的行政执法力度一直处于全国前列。本次条例的修订,在商业贿赂领域凸显了不少亮点。
修订亮点
【亮点1】条例目的新增“优化营商环境”
该条例的第1条“目的”部分新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表述,表明上海从地方层面致力于营造“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的政策氛围。
【亮点2】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等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
这意味着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不仅仅规制具体的不正当的商业贿赂行为,更主张企业从制度建设上去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在该款中也是首次在该条例中提出了“合规管理”的概念。
【亮点3】赋予监督检查部门对经营者落实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情况开展检查的职责
企业应当自主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一旦发生贿赂案件,企业可能会承担落实反贿赂制度建设的举证责任,其制度建设的具体情况将会影响其责任的最终认定。
【亮点4】强调行业组织、监督检查部门对相关主体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指导义务
本条位于新增的第四章“反不正当环境建设”中,这意味着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建设,不应仅仅依赖于企业自身,更应加强企业与行业组织、监督检查部门的联系,反商业贿赂的管理制度建设将会提到新的高度。
【亮点5】跨区域协助、探索构建长三角联动执法
条例明确了推动实施长三角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开展跨区域协助、联动执法,以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标准统一。可以预见到,未来长三角区域关于商业贿赂的执法活动中将产生更多的联动及协作。
启示总结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修订,从立法层面上反映了对于经营者建立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要求,也从侧面反映在现代企业中反贿赂合规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总的趋势要求。相信上海市在新的条例正式施行之后,在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上会呈现出新的态势。
1、地域执法数量
表1
从上表来看,近三年来,国内对于商业贿赂的执法活动中,上海、浙江、江苏是商业贿赂执法的重点区域,尤其是上海,结合上文条例的颁布,可以预见未来在长三角领域的执法将进一步加强。
2、执法行业分布
表2
根据对近三年来191个有效案件的统计,商业贿赂行为重点发生在医药行业及批发零售行业,同时覆盖了通讯服务、建筑工程、信息技术及餐饮娱乐等行业。执法覆盖的行业范围非常广泛,另外,对于个人行贿及受贿的执法活动也占据了很大比重。因此经营者和个人均需意识到违反商业贿赂相关规定带来的不利后果。
3、行贿标的
图1
近年来的执法活动中,经营者只要存在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给予“对方”有价物的(如现金和购物卡等现金等价物(如京东卡、加油卡、联华卡、烟草券等)以及其他有价之物(如餐饮、旅游、设备)),均会被认定为贿赂。实践中出现了即使是在春节期间赠送给客户的购物卡依然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贿赂的情形,因此企业在开展活动时应合法合规,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行贿。
4、调查启动方式
图2
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了案件启动的方式,从执法机关的案件启动方式来看,绝大部分案件的调查始于执法人员的检查、其他机关提供的线索,少部分是基于群众(或消费者)的举报等途径,监督检查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可能来源于多种渠道。
新旧《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照表
注释:
[1] 案例来源为威科数据库,最终访问时间为2020年11月4号。
本文作者:F.ZhH,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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